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出台新规 严打小贷乱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8月23日公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定为2024年9月23日。该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和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准入、融资手段、信息披露、技术标准和催收策略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在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设定的过渡期内逐步符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这个过渡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对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其单户生产经营贷款上限1000万元的过渡期则不得超过两年。
《征求意见稿》内容涵盖了业务运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障、非正常经营小额贷款公司的退出机制以及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共包含七章六十六条具体条款。
《征求意见稿》针对市场上常见的金融乱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贷款利率方面,该文件强调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将向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费用,包括利息和各种服务费,与贷款本金的比例合并计算为年化综合实际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标注,同时确保这一利率不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全额发放贷款本金给借款人,禁止在发放前扣除任何形式的利息或费用。
关于中介服务,《征求意见稿》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提供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服务时,应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合理收费,并确保服务质量与价格相符。严禁未提供服务就收费,也不得通过收费的方式变相加收利息。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金融应用程序(App)的规范化管理在《征求意见稿》中得到了详细阐述。首先,该文稿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协助没有放贷资质的主体注册含有“金融”字眼的移动应用。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对合作伙伴的管控,确保所有合作机构的移动应用、小程序和网站均已合法备案。
在通过互联网平台如移动应用、小程序和网站等发放贷款、发布贷款产品或进行营销活动时,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向相应的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报备这些互联网平台的相关信息以及产品的详细数据。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禁止性的行为规范,例如:小额贷款公司不能用欺诈或误导的方式进行市场宣传,不能仅强调低门槛、低利率、高额度等优势来诱导借款人过度借款或多处借款;不能通过诱导、欺诈或强迫的方式向借款人提供与其借款目的或偿还能力不符的贷款;也不能违反借款人的意愿搭售商品或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些规定将对行业产生深刻影响。
展开全文
新的监管措施严格了设立程序,强化了市场准入标准。明确规定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且不得下放权限。这一措施将有效提高小贷市场的入门门槛,进而提升整个行业的服务质量。
新规定再次强调了异地经营的规范,并明确禁止通过“套壳”方式规避监管。虽然之前的监管文件已经包括了“小贷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规定,但市场上仍出现了利用小额贷款牌照进行“套壳”操作的现象。因此,新文件特别提出禁止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相关监管规定,对于继续从事出租出借、“套壳”或“借牌上架”等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机构,将面临严格的打击措施。
监管策略的调整旨在强化金融风险管理和市场透明度。具体措施包括:
调整贷款集中度限制,以应对大规模业务所带来的风险。监管机构对网络小额贷款的消费信贷额度设定上限为20万元,与持牌消费金融机构的标准一致。同时,对于生产经营性贷款,监管机构设定了1000万元的限额,以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此外,将小额贷款公司的净资产与其贷款余额挂钩,有效预防了这些机构的无序扩张。
进一步规范合作贷款操作。重要的规定包括禁止仅提供无实际资金投入的营销获客、信用评估、技术支持及逾期款项回收服务。这一规定主要针对那些通过小额贷款牌照运营但仅提供导流或催收服务的助贷机构,迫使它们通过实际出资来共同承担风险,从而提升资产质量。
加强金融应用程序的规范管理,确保其在运营中遵守相关规定。
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深度,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众的理解度。
这些措施综合来看,旨在通过提高监管标准和增强市场信息的透明度,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征求意见稿》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并进一步细化了其业务开展的准入条件和活动范围。该文件强调了小额贷款公司在管理层面的责任增加,以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注提升,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小贷行业监管强度的提升。特别地,该文件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出租或出借牌照,从而有效阻止了无放贷资格实体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放贷通道的行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