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监管研究》副主编杨文:市场监管领域论文写作的“巧门”——以《中国市场监管研究》等期刊为例
作者:□特约撰稿 杨文
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市场监管”确立为政府五大职能之一;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由此,“市场监管”进一步具象化。《中国市场监管研究》作为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市场监管系统唯一的综合性理论刊物,承担了凝聚智力资源、进行知识管理、服务政府决策、指导监管执法实践的责任与使命。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市场监管领域研究成果转化和论文写作的方法。
跨学科研究:市场监管领域的知识管理趋势和方向
知识管理是一个基于明确目标的集成化动态过程,强调组织在复杂的社会交互中对外部环境的适应性,获取持续的知识更新来进行知识创造以保持自身的竞争力。知识管理包括知识收集、知识加工、知识整合、知识存储、知识传播、知识共享、知识评估、知识反馈、知识应用、知识创新等一系列活动。学术期刊因其引领学界关注特定问题、刊载相关学术文章,有序组织、传播和更新知识,因而是知识管理的重要依托。在市场监管领域,知识管理更重要。
相比宏观调控、社会管理等其他政府职能,市场监管是一个相对年轻的研究领域。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刘鹏、刘高宁在《管理世界》2023年第3期刊发的《中国自主的市场监管知识体系:比较特征、情境因素与分析框架》一文介绍,“市场监管”作为概念首见于1994年3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年度全国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时提出的“三定”方案,将市场监督管理作为当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一项职责予以明确界定;2002年,党的十六大正式将市场监管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监管正式扩展成为一个全局性概念。学界对市场监管职能予以全面关注,并开始进行系统性研究更多始自于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建以后。不同于规制经济学中的“规制”,我国市场监管职能经历了独特的变迁历程,包括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涵盖市场准入与退出、市场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等不同领域,被赋予了“服务发展”“促进增长”“鼓励创新”等更为丰富的意蕴。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对“市场监管”这一概念、市场监管职能的边界等基本问题尚未形成共识,这也凸显了市场监管领域知识管理的重要性。
市场监管职能宽泛,这决定了对其进行知识管理应遵循多学科系统集成的原则。近年来,在《中国市场监管研究》的研究成果转化和论文写作等知识管理活动中,笔者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跨学科研究趋势明显。比如,在对“市场监管”概念等基本问题研究中,学者从规制经济学和市场规制法学的原理出发,注重对市场监管制度框架在学理上的阐述;在反垄断领域,经济学的量化分析、法学的法理研究、政治学中的事权分配研究都可能涉及。再比如,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这一热点议题研究中,管理学旨在揭示平台企业的组织架构,计算机学科研究如何打开算法“黑箱”,法学则专注研究平台企业与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协议规则。
因此,研究市场监管领域的问题,应吸纳更多不同学科背景的成员加入,促进不同学科在市场监管研究中协同发力、融合发展;鼓励专家学者进行跨学科学习,掌握重要基础学科的研究方法,撰写观点鲜明、数据翔实、逻辑清晰、建议合理的高质量论文,尤其期待法学界关注市场监管领域的研究,比如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完善等。
注重实效和时效:实现从知识管理到决策参与的跨越
不同于一般高校主办的纯粹学术期刊刊登的论文主要集中于提出问题、阐释观点、得出结论,笔者供职的《中国市场监管研究》作为市场监管总局主管的学术期刊,承担了更多辅助决策、指导实践的功能,所刊载的论文还需要就研究的问题最终提出决策建议和解决方案,即,完成从知识管理到决策参与的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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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数据库最新数据显示,目前,市场监管部门需要执行的法律103部、行政法规146部、部门规章253部,市场监管部门的决策体现在参与法律制定、修改、执行全过程。同时,市场监管领域重大决策部署、政策的出台,业务流程的设计和完善也是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中国市场监管研究》致力于将刊发文章提出的政策诉求、重要观点提炼为决策建议,力求推动决策层吸纳其中的有益部分。
首先,在法律法规公开征求意见阶段,《中国市场监管研究》主要围绕立法修法的重要方面设置议题、策划栏目,引导学界和实务界有意识地关注最新动态、提出观点建议。需要说明的是,法律法规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相对较短,而学术文章的写作时间一般较长,为了保证文章刊发的时效性,通常要求各作者关注各部门年初公布的立法计划,做好相应储备,确保论文在重要时间节点一蹴而就。其次,在法律法规出台之初,通常会围绕法律法规解读和落地实施进行栏目策划。这类文章内容侧重于阐释法律法规出台的背景和重大意义、新旧法律法规的比较、立法修法的亮点和创新,以及提出法律施行的配套措施等,以引导各方充分理解决策意图、达成共识,减少决策执行中的认知偏差和阻力。最后,为了深度挖掘刊发论文在服务决策中的价值,我们建立了精准推送机制,通常或将核心观点进行摘编后推送至参与立法修法的有关部门。比如,2021年开设的“聚焦直播带货”“企业休眠登记制度”两个栏目中文章的重要观点分别被《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所吸纳。需要注意的是,这类文章的文字风格要力求客观理性、简洁凝练。
真理越辩越明:鼓励不同观点之间的碰撞与争鸣
法学界历来有思辨、论争的传统,如,近年来对比例原则适用问题的热议。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晓剑在《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发表的《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及展开》一文表示,比例原则的精髓在于“禁止过度”,对包括民法在内的整个法律秩序发生作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在《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7期发表的《法益保护与比例原则》一文表示,将比例原则引入刑法领域,对于贯彻法益保护原则具有方法论意义。而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梅扬在《法学研究》2020年第2期发表《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与限度》一文认为,比例原则具有独特的内涵和价值功能,没有必要也不应当在民法、刑法等部门法中普遍适用,理应回归行政法这一固有领地。这引起了读者关于比例原则适用的深层次思考。
近年来,“职业索赔”和“小过重罚”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不仅关乎小微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也关涉法治社会建设。对此,《中国市场监管研究》适时策划相关主题研讨,在“争鸣:聚焦‘职业索赔’”栏目,邀请经济学、法学等不同专家学者进行探讨。经济学学者认为,“职业索赔”利大于弊,“职业索赔人”在某种意义上扮演了市场经济中啄木鸟的角色,这种特殊类型的公众监督可以减少市场中的问题产品,缓解因监管资源不足所导致的监管缺位,提高社会共治的专业水准和效能。但法学学者认为,“职业索赔”弊大于利,且该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是一种“以恶制恶”的不正当行为,主张通过对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司法解释、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和“生活消费”的含义、将“职业索赔”转化为行政举报等方式。在“争鸣:‘小过重罚’”栏目,同是致力于行政法学研究的法学学者也是见仁见智。一方学者认为,“小过重罚”应坚持利益均衡裁量论,慎用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能否从轻、减轻甚至免予处罚不能一概而论,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在食品安全领域,应优先坚持特别法优先原则,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另一方学者则认为,为实现市场监管执法的实质合理性,应发挥过罚相当原则的重要作用。
对同一议题,不同学科的学者、同一学科的不同学者从不同立场、不同视角出发可能会得出不同结论。因此,对于新问题,我们鼓励作者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前提下,秉持独立思考的精神,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形成逻辑严谨、论述充分的文章,以促进决策部门更加全面地理解和认识社会热点问题,在制度设计中更为理性审慎,作出更有利于平衡各方面利益的选择。
2021年5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印发的《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提出,哲学社会科学期刊要“引导学术研究立足中国实际,回应现实关切,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紧密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和战略任务”。因此,作者在向学术期刊投稿时,要充分兼顾文章的理论价值、学理价值、政策价值和实用价值,以利于研究成果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发挥作用。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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