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社交+虚拟币结算,洗钱犯罪新手段
近年来,随着虚拟币市场的不断扩大,使之成为不法分子进行资金转移与跨境洗钱的重要通道,其犯罪形态不断演进,逐渐从“本土化”转向“跨境化”的犯罪趋势愈发明显。今天小编带大家从一起真实案例,揭开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背后的虚拟币洗钱犯罪“新链路”
真实案例丨跑分团伙与虚拟币结算
近期,一起利用境外聊天软件进行的“跑分”洗钱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王某通过境外聊天软件结识了从事“跑分项目”的白某,不久后,白某邀请王某一起参与跑分,具体操作就是通过招募“卡主”利用自己银行卡为电诈资金分流、转移,每完成一笔交易即可获得相应的虚拟币(USDT)作为报酬。在利益的驱使下,王某最终成为了这一洗钱犯罪链条的一环,协助转移了高达六百余万的诈骗资金。
虚拟币已成为电诈“洗资”不可或缺的一环
在上述案件中,不法分子一边通过境外聊天软件勾连“跑分团队”形成稳定雇佣关系,一边在国内招募“卡主”,长期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供银行卡转移诈骗资金服务。虚拟币在整个犯罪链条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它不仅作为资金转移的媒介,为诈骗团伙提供了快速、隐蔽的资金流转渠道,更是整个链条中资金结算的重要环节。
由于虚拟币高度匿名、隐蔽性强、交易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特征,使得跑分团队可以在短时间内大规模招聘到“卡农”(,让犯罪资金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流动,加剧了此类案件的侦办难度。
在我国,虚拟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一规定旨在明确虚拟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币因其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性,不具有法偿性,因此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币相关业务活动,如法定货币与虚拟币兑换业务、虚拟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币、为虚拟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币衍生品交易等,均被视为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