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饮酒后坠楼身亡,家属索赔近60万 4名共饮者一审被判赔19万元
小陈和母亲曾在同一家餐饮店工作。去年6月初,母女二人因饮酒发生争执后,小陈与张某、符某、李某丙、李某乙等四人共同饮酒,小陈喝了五六瓶啤酒后,打电话联系父亲到餐饮店接她,父亲予以拒绝。此后,小陈打电话向姨妈哭诉后,从楼顶跳下坠至一楼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陈和母亲曾在同一家餐饮店工作。去年6月初,母女二人因饮酒发生争执后,小陈与张某、符某、李某丙、李某乙等四人共同饮酒,小陈喝了五六瓶啤酒后,打电话联系父亲到餐饮店接她,父亲予以拒绝。此后,小陈打电话向姨妈哭诉后,从楼顶跳下坠至一楼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陈去世后,其父母起诉,向餐饮店及共同饮酒者索赔。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3月22日,云南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4名共同饮酒者未尽到合理注意、照顾义务,对小陈饮酒后跳楼死亡的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对小陈受伤后死亡的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赔偿小陈父母共19.1万余元。
▲图据IC photo
事发:
女孩与他人在楼顶饮酒后坠楼身亡
小陈生于2007年11月,生前在昆明一家餐饮店打工。2024年4月初,小陈及母亲李某甲经赵某介绍到餐饮店工作。据了解,该餐饮店于2023年10月注册成立,张某系经营者,符某、李某丙系其员工。
2024年6月4日0时许,餐饮店员工下班后,母亲李某甲知道小陈要去喝酒,便要求小陈与其共同返回住处,二人为此发生争执,母亲遂独自返回住处。
后张某、符某、李某丙、李某乙与小陈共同在楼顶饮酒至凌晨3时许,符某、李某乙先行离开,张某、李某丙留下陪同小陈,5个人共同饮酒期间,小陈喝了五六瓶300毫升装的啤酒。
凌晨4时许,李某丙下楼到便利店购物,张某陪同小陈坐在楼顶,后来小陈打电话联系父亲陈某甲到餐饮店接她,陈某甲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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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时30分许,小陈打电话给姨妈哭泣一段时间后说了句“我对不起你们”,遂从楼顶跳下坠至一楼地面。张某见状从楼顶赶至小陈身旁,并让赶至现场的李某丙拨打急救电话,后小陈被救护车送至医院抢救。
2024年6月11日,小陈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多发伤、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小陈救治期间产生住院费9万余元。小陈住院期间,张某向其家属垫付1万元。
一审判决:
四名共同饮酒者担责20%
2024年12月,小陈的父母将餐饮店以及张某、符某、李某乙、李某丙、赵某起诉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要求按60%的过错责任连带赔偿64.5万余元,后当庭变更为59.9万余元。
法院认为,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自己的安全负最大的注意义务。事发时小陈虽尚未满18周岁,但根据其年龄及生活认知,应对饮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有一定程度的认识。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监控视频记录,事发当日小陈与母亲李某甲发生争执情绪波动较大,而后喝了五六瓶300毫升装的啤酒,饮酒结束后联系陈某甲接她未果,其应对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李某甲、陈某甲系小陈的父母,亦是其法定监护人,李某甲在事发当日明知其要参与饮酒,仍然予以放任并离开餐饮店,陈某甲在小陈电话联系其请求前往接她时予以拒绝,二人对小陈的死亡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次,饮酒后能够完全尽到注意、照顾义务,就可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4名被告未尽到注意、照顾义务,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对小陈死亡的后果承担次要责任。故4名被告应对小陈受伤后死亡的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剩余部分责任由二原告自行承担。
最后,根据当事人自述,事发当日与小陈共同饮酒的人员中张某、符某、李某丙明知其未满18周岁仍然放任其饮酒,李某乙系符某朋友不是餐饮店员工不了解小陈的个人信息,加之饮酒结束后符某、李某乙先行离开,留下张某、李某丙在场陪同小陈,而后李某丙离开购物并由张某陪同小陈直至事发。张某对小陈负有较重注意、照顾义务应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符某、李某丙对小陈负有同等注意、照顾义务应承担同等赔偿责任,李某乙作为一般参与者且不了解小陈个人信息,对小陈负有的注意、照顾义务应低于其他被告。法院认为4名被告的责任划分为张某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的10%,符某、李某丙分别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的4%,李某乙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的2%。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张某、符某、李某丙、李某乙赔偿原告小陈的父母19.1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潘莉 责编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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